第一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说明。
(2)承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