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07-19 17:02:49 浏览:10103次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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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贯彻落实《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对《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贯彻落实《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本市实际,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了《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就《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9年7月22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传真:55597424

邮箱:gjnhxe@126.com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15日


附件

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级差价格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实施对象的确定、电耗限额管理基础信息的采集与更新、电耗限额的确定与考核、考核不合格建筑的能源审计与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的实施对象(以下简称:实施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一)独立电耗计量及结算的单体建筑,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公共建筑面积占单体建筑总面积50%以上(含)的公共建筑。


(二)共用电耗计量及结算装置的群体民用建筑中,至少有一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公共建筑面积占单体建筑总面积50%以上(含)的,实施对象为整个群体建筑。


(三)保密单位除外。


第四条 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对象为与电力公司结算电费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以下简称电费结算单位,即公共建筑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鼓励单体建筑安装电耗结算装置,逐步实现对单体建筑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的确定及监督管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具体实施。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电费结算单位优先列入有序用电和拉路序位计划,并限制其参加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市公共机构电耗限额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中央在京公共机构开展电耗限额工作。


市教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共建筑电耗限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费结算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建筑基础信息的填报、电耗限额的确认和节能降耗工作。


第八条 市电力公司应按相关要求在每季度后1个月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上一季度电力数据。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技术支撑单位。


第十条 公共建筑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电费结算单位在变更当年登录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出变更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公共建筑电耗限额依据本建筑历史用电量和本市同类型建筑平均水平确定,确定方法见附件。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管理平台发布电耗限额。


第十三条 电费结算单位应在限额发布后一个月内登录管理平台进行限额确认,逾期未确认的系统自动确认。


第十四条 因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用能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需对年度限额值进行调整的,电费结算单位需在限额值发布后一个月内通过管理平台递交调整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审后在提交调整申请一个月内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管理平台向电费结算单位公布其实际电耗数据、本年度电耗限额以及上一年度全市同类公共建筑电耗平均值。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列入本市电耗限额管理对象范围的建筑物及电费结算单位的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考核优秀建筑为本年度用电不超限额且单位面积用电量在同类建筑中处于前5%的建筑。


考核不合格建筑为本年度用电量超出限额20%的建筑。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上一年度实施对象的限额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实施对象中的考核优秀和考核不合格建筑,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考核优秀建筑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建筑的电费结算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考核不合格的电费结算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市、区级文明机关、文明单位、能效领跑者评选;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建筑,不得参加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不得参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运行标识)。


第十九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建筑执行电耗限额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限额管理的公共建筑电费结算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电力结算单位,可于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建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所有权人实施能源审计,将《能源审计报告》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二十一条 需进行能源审计的电费结算单位,可自主选择第三方能源审计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能源审计依据《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技术通则》(DB11/T1007-2013)中的“简单审计”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能源审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审计结果或者报送虚假能源审计报告的,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城市管理委将其优先列入有序用电和拉路序位计划,并限制其参与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逐步对大型公共建筑开展综合能耗限额管理,综合能耗限额的确定与考核、考核不合格建筑的能源审计与执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电耗限额确定方法


公共建筑电耗限额依据本建筑历史用电量和本市同类型建筑单位面积电耗平均水平确定。


(一)电耗限额取以下Q1和Q2中的小值:

1.电耗限额待发布年前五年历史用电量的平均值下降2%,即:



2.同类型建筑单位面积电耗平均水平乘建筑面积,即:、


A:建筑面积


(二)若历史年中有用电量数据缺失年份的,选取历史年中用电量数据完整年份,按照(一)确定限额。


(三)若无历史年用电量数据的,限额值按照(一)中同类型建筑单位面积电耗平均水平确定。


来源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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