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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下发《辽宁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

供热体制改革简报2007年第3期)

为了辽宁省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现按热计量收费,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辽宁省建设厅、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共十部门,于2007725联合下发了《辽宁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下发对促进辽宁省供热计量改革,实现辽宁省“十一五”建筑节能的目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实施意见”严把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关,做到新建建筑不欠账,规定新建建筑要全部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凡200781以后新审批的建筑项目,供热采暖系统必须按照供热计量进行设计,其安装热计量系统的费用进入建设成本;凡不按热计量系统进行设计和不安装经首检合格热计量系统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凡200781日后审批建设的商品房,在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

同时对已开工在建的项目也有明确的规定,对有条件的在建项目要对室内采暖系统进行热计量改造,对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要预留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节装置的位置和改造资金,设立专户存储,待条件成熟后,增加热计量装置,实施热计量。专户存储方法的提出,对确保辽宁省供热计量新建建筑不欠账,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对于各地的党政机关政府办公建筑,“实施意见”规定2007-2008年采暖期前,各地政府机关要有一定数量的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2008-2009年采暖季前,各地政府机构办公建筑要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对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意见”要求,2008-2009年采暖季前,全省要完成国家建设部下达的24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同时,“实施意见”也将改造指标分配到各市。

为了保证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的落实到位,省政府成立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承担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要求,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部署本地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

“实施意见”较为全面的规划出全省供热计量的改革路线、实施方案、近期的目标,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下一步辽宁省供热计量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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