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体制改革简报(2007年第3期)
为顺利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解决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的实际困难,保障其温暖过冬,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物价局、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十部门于
“保障意见”所确定的保障范围为:省内城市低保户家庭和城市低保边缘户家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部分生活在低保边缘线上的贫困家庭的冬季温暖过冬。
对于保障对象的认定,“保障意见”指出要根据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低保户和城市低保边缘户名单实施保障。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及认定程序,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保障意见”规定,以每户建筑面积不高于
“保障意见”规定的保障计算比例为:居住热电联产热网,区域燃煤集中锅炉房供热负荷范围,以及采用清洁能源(燃油、燃气、地源热泵、水煤浆、用电等集中供热方式)和独立分户方式采暖的城市低包户、在其保障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的采暖费原则上按当地采暖收费价格的100%给予保障;城市低保边缘户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的按一定比例给予保障,具体保障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居住无采暖设施住房,采取自行采暖的保障家庭,按户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保障资金的来源问题,“保障意见”规定各市采暖保障资金以市、区财政承担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规定,省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对城市贫困居民冬季供暖,必须补助到户,不得补助供暖公司或以其他形式抵扣。
为了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保障资金分配公正,“保障意见”规定,补助资金应单账核算,并于每年供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地区城市贫困居民冬季供暖相关信息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备案。建立城市贫困居民冬季供暖动态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保证补助资金分配的客观公正。
“保障意见”要求,全省要在2007-2008年采暖期前,建立起全面覆盖、标准适当、操作规范的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保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足额保证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