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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体制改革简报2007年第4期)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落实供热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推动供热体制改革。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071029公布了《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个章节,较为全面的对供热行业的规划、建设、管理、收费、处罚等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发展集中供热事业对于保障冬季北方居民的基本生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任务具有重要作用,“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同时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鼓励利用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事业。

“办法”规定了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这条措施的出台为发现并解决供热体制改革期间出现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对于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问题,“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同时规定,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对于供热经营管理问题,“办法”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同时,规定了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有可靠、稳定的热源;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办法”规定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供热价格,“办法”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办法”明确指出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体系,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对于制定和调整热价问题,“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对于目前社会上存在的私自改造室内供热设施的情况“办法”明确规定,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办法”对供热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防止因生产事故而导致的停热现象的发生。“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该“办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安装放水阀、排气阀等行为“办法”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办法”的制定对于推动山东省供热体制改革,落实供热系统和建筑物冬季节能,促进供热行业的科学发展,提升整体水平,更好的保障居民采暖都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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