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2002]2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首都规划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了《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