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程序
4 认证实施的总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2 认证时限
4.3 审查人日
4.4 产品抽样检验
4.5 初次认证审查
4.6 获证后的监督
5 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5.1 认证证书的维持
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4 认证范围的扩大
5.5 认证范围的缩小
5.6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5.6.1 认证资格的暂停
5.6.2 认证资格的注销
5.6.3 认证资格的撤销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加施方式
6.3 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系统 技术要求
附件2 胶粉聚苯颗粒 系统生产设备 及控制要求
附件3 胶粉聚苯颗粒 系统检测设备要求
附件4 胶粉聚苯颗粒 系统 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本规则规定了 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系统 认证的要求。本规则 适用 于以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为保温层 、 抗裂砂浆复合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或热镀锌电焊网为抗裂防护层 、 涂料为饰面层的建筑物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对外墙保温浆体材料的应用范围做出相应的规定,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系统除楼梯间墙、地下室及架空层顶板外不得用于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内、外保温,夏热冬冷地区不宜用于内保温。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系统应在《建设部“十一五”技术公告》所规定的范围内( 系统设计热阻不大于1.0m 2 .K/W的地区) 应用。
2. 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的基本程序
3.1 认证的申请
3.2 产品抽样检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总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
按生产场所和系统型式(普通型和加强型)划分认证单元。
4.1.2 申请文件
申请 组织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附件 :
(1) 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施工资质(必要时)、商标注册复印件(必要时);
(2)系统构造;
(3)生产、 检验所用仪器 、 设备清单;
(4)最近两年内的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5)施工规程;
(6)按本规则附件4建立的 质量管理文件。
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接到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申请文件审查、初始认证现场审查、产品抽检,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证书制作时间等。现场审核时间按照认证合同执行。
申请文件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3 审查人日
根据申请的认证单元数量、组织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场所的分布情况,确定工厂审查的人日数。审查人日的确定具体见认证机构有关公开文件的要求。
4.4 产品抽样检测
4.4.1 抽样原则
每一个认证单元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当同一 申请 组织 不同加工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无较大差异时可适当减少抽样。 一年以内的省(市)级以上监督抽查可以替代。
4.4.2 抽样时机
产品抽样可在工厂审查前进行,也可以和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4.3 抽样场所
原则上在生产现场抽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
4.4.4 抽样人员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特殊情况下, 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或封样。
4.4.5 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
每一认证单元随机抽取一份各种材料,并能组合系统,以满足JG158检验所需样品的要求,防潮密封包装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则附件1要求。
4.4.6 检测标准
检测标准采用以下现行有效的版本。
GB/T7689.5 增强材料 机织物试验方法 第5部分:玻璃纤维拉伸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
GB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T8810 硬质泡沫塑料吸水率的测定
GB/T9914.3 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3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GB/T10294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
GB/T20102 玻璃纤维网布耐碱性试验方法 调 氢氧化钠溶液浸泡法
JGJ51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JGJ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JG158 胶粉聚苯颗粒 外墙保温系统
JGJ144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T3049 建筑室内用腻子
JG/T24 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
JC/T841 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
4.4.7 检测机构
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5 初次认证审查
4.5.1 认证方式
工厂检查+产品抽检。
4.5.2 工厂检查
4.5.2.1基本要求检查
检查申请认证产品、 工艺及控制、人员和仪器设备 是否符合以下条件的要求:
(1)认证产品质量符合JG158标准和本规则附件1要求;
(2)审核前12个月,认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率100%,国家或行业质量监督抽查合格;
(3)生产工艺完整,设备能力配套,技术状况良好。具体要求见附件2;
(4)须根据生产过程,配备满足要求的人员和仪器设备(见附件3),设定质量控制点,并对工艺管理和控制项目进行监控。
4.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 检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产品上注明的名称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2)检查 系统构造 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3)检查关键原料种类、来源、结构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4)检查施工方法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
4.5.2.3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按照本标准附件4全面检查组织 申请认证产品 的质量保证能力。
4.5.3 审查结论
根据审查内容要求,确定工厂审查通过或采取纠正措施后通过或不通过。
4.5.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产品检验结果和工厂审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决定是否予以认证注册。对于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原则上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本机构有关公开文件的要求。
4.6 获证后的监督
4.6.1 监督的频次
4.6.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4.6.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获证组织责任的;
(2)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企业因组织机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认证要求时。
4.6.2监督的内容
4.6.2.1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工厂检查+产品抽检。
4.6.2.2工厂检查
4.6.2.2.1 基本要求检查
按照本规则4.5.2.1检查获证产品质量符合情况,工艺及控制、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变化情况。
4.6.2.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按照本规则4.5.2.2检查检查产品一致性。
4.6.2.2.3 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
每次监督审查必须检查 附件4 第1.2、2.1、2.2、3、5、7、9、10条款 。其他 条款抽查。
4.6.2.2.4 审查结论
按本规则4.5.3确定工厂检查结论。
4.6.3 监督结果的评价
工厂审查和产品抽检符合要求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
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5.1 认证证书的维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有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本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维持。
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须包括获证组织名称、地址、产品、执行标准、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签名、日期及本机构规定的内容。
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本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认证机构确认扩展产品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认证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补充认证证书,或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产品抽样检测按本规则的4.4条要求执行。
5.4 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获证组织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应提出正式申请,程序同初次认证。认证机构进行工厂审查,工厂审查应检查本规则4.5.2.1条扩大范围基本要求和4.5.2.2内容,同时结合当年监督要求检查获证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
5.5 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不能保持某个已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经确认后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认证证书持有者应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5.6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当获证组织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要求时,按规定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资格。
5.6.1认证资格的暂停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产品认证资格,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获证组织 不按期接受认证监督的;
(2)监督审查发现 获证组织 达不到认证要求的;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不当的;
(4)用户对认证产品质量反映较大,经查实的;
(5)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的。
5.6.2认证资格的注销
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注销其全部或部分认证资格,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本机构将结合有关标准的修订工作,及时对本规则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由于本规则的变更, 获证组织 达不到新的要求的;
(2)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自动提出放弃认证资格的。
5.6.3认证资格的撤销
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全部或部分认证资格,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整改期满未能达到整改 要求 的;
(2)认证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证证书的;
(4)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
(5)拒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获证组织应按照相关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准许使用的认证标志样式为

6.2 加施方式
可以对认证标志的规格按比例进行扩大或缩小印刷。
6.3 加施位置
在包装上和/或合格证及其他宣传材料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详见本机构有关公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