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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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