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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4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科委)、财政厅、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公厅):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是《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是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目标的一项重要的工程技术措施。为组织实施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中直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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