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安全规范与技术标准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2001)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单层、多层和高层工型建筑。
(3)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1995)要求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 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