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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强化建筑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管 促进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发展

时间:2007-09-25 09:43:57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部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发布宣贯会,首先,我代表建设部向来自全国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同志们以及有关企业代表,向各新闻媒体单位的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借此机会,也向《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以及北京市质量监督站、总后全军质量监督站等参编单位的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于20071月发布,将于2007101日起实施。《规范》的发布实施,是对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及时补充完善,为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贯彻建筑节能法规政策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要求,是建设领域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具体措施。这次会议,是我们继2005年、2006年举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发布宣贯会之后,第三年召开建筑节能标准的发布宣贯会议。我们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这些重要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力宣传,提高大家对标准规范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贯彻执行,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标准规范的引导与约束作用,推动我国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的发展。

下面,我主要强调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筑节能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中央领导对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十分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和曾培炎副总理都曾专门了解过我国建筑节能情况,并对建筑“四节”工作做出过重要指示,要求大力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四节”标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节约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作为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了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指出要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把推进建筑节能列为要着力抓好的重点领域。可见,加强标准的制定、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是建设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抓紧抓好。

建筑节能标准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基本准则,标准的制定完善和贯彻实施是实现建筑节能目标、促进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我部自80年代起,从制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始,着手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先后制定并发布实施了采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一系列节能标准。同时,各地也组织制定相应的建筑节能地方标准、技术政策、标准图集等,基本形成了以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核心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建筑节能标准,特别是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各地开展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的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

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节能建筑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落实节能设计标准确定的措施,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我们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30多个单位的专家,制定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一次明确规定将建筑节能工程作为一项分部工程进行管理,并强调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的四个重点:设计文件执行力、进场材料设备质量、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系统调试与运行检测,以此实现设计、施工、验收的闭合管理。《规范》的发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建筑节能的技术支撑体系和执法依据,必将对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发挥重要作用。

二、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建筑节能标准要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关键还在于标准能否得到贯彻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建筑节能标准中的有关技术规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了适应当地特点、独具特色的建筑节能地方标准,以及国家标准、行业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实施细则,大力推进了各地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的建设。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市已率先执行了节能65%的设计标准,上海、重庆等地也准备全面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

各地还积极开展节能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大家的节能意识、标准意识。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据统计,两年多来,全国举办《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班超过400多次,参加培训的人员近10万人,所开展的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及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根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规章的要求,各地将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内容。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成为推动建筑节能的有力措施,同时也促进了各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快速发展。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势要求还有差距,节能标准的数量质量还不能满足节能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节能标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加强节能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各地建设部门负责标准化、节能和质量工作的同志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强化建筑节能标准实施和监督的具体要求

完善建筑节能标准、有标可依,是搞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是实现建筑节能目标的途径和手段;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则是落实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地要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为契机,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302号)的总体部署,认真做好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及监督工作。

1、切实加强对节能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管理

各地要在前两年开展宣贯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宣贯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宣贯培训的覆盖面和培训质量,切实提高全行业执行标准的能力和自觉性。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媒体单位的协调合作,发挥有关协会、学会、标准化中心、监督机构、培训机构等单位的积极性,共同推动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注重宣贯培训的实际效果,让工作在第一线的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掌握标准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三是要加强对宣贯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办班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的要求,要坚决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名目的培训班。四是除编制组成员以外,未经师资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规范》及有关标准讲解,并且要使用正版、解释准确的培训教材和参考资料,保证标准规范得到正确理解和执行。

2、及时修改完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规范》等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贯彻实施的衔接配套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实施细则,按照我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报我部进行备案管理后实施。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对已发布实施的有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地方标准,要对照《规范》的规定进行复审,出现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并重新进行备案。有关的标准设计、工具书和辅助设计软件等,也必须与现行标准保持一致。

3、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技术进步

各地要在宣传、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基础上,促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发展,提高我国建筑节能的科技水平。有关单位要根据节能标准的技术水平,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在工程中应用的研究、试验和实践,改进、完善节能施工操作工艺规程,通过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标准、科研成果,大力发展属于我国自主创新的技术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节能新技术。对不符合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现行标准没有规定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要按照我部“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许可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使建筑节能科技成果能够得到及时应用和推广。

4、强化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的全过程监管

建筑节能工作和建筑节能标准都贯穿了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运行管理等各环节,以及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等各方面,单独强调哪一个环节或哪一个方面都难以实现最终的节能目标。因此,必须要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通过节能标准的严格贯彻执行,在节能技术要求和具体措施上做到全面覆盖,以综合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各地要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从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切实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同志们,我们一定要从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更加重视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参加这次会议的各地建设部门负责标准化、节能或质量工作的同志,以及有关建设主体单位的技术专家,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回去以后要加强宣传,作为推动标准实施和监督工作的骨干力量。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我国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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