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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3-05 09:54:04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节能〔2008〕16号
各州、市经委,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实现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末万元GDP能耗下降17%的目标任务。现将2008年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能源审计单位范围 与省政府签订“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的11户集团(公司);全省“双百企业节能行动”200户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 二、能源审计时间及要求 (一)能源审计时间 11户集团(公司)、200户重点耗能企业2008年度必须确保完成能源审计(名单见云经节能[2007]467号),并将能源审计报告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省经委。 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当在2008年启动能源审计工作,于2009年上半年完成,并将能源审计报告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省经委。 (二)能源审计要求 1、各州市经委要按照《云南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初审,形成统一书面意见上报省经委;11户集团(公司)能源审计报告经本单位初审后直接报省经委审核。 2、由省经委节能办组织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凡达不到国家及省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重新进行能源审计;未按期完成能源审计的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委托或指定能源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强制能源审计。 3、按期完成能源审计工作的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经审核达到国家及省相关标准的,将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并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及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在企业项目技术改造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4、各州、市经委要对能源审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省经委近期将推荐公布第一批经考核合格的能源审计机构参加企业能源审计,各企业要积极配合能源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能源审计任务。 联系人:王言 龙晖 电话:3395362 3333222 通讯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209号,省经委综合楼5楼。 邮箱:ynsjn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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