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厦门市经发局公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
《意见》制定了目标任务,到2010年,厦门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12%,“十一五”期间累计节能120万吨标准煤(按年均GDP增长率15%测算),其中建筑节能(含建筑、服务、旅游、商贸行业及政府公用事业、城市生活用能等)36万吨标准煤。《意见》要求推进建筑节能,完善对建筑物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筑物和住宅的节能认定制度和能源效率的标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建筑物用能能效指标。《意见》指出,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充分考虑朝向、通风、采光等节能因素,并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综合能耗必须达到节能率50%的要求。《意见》还要求加大既有建筑物改造力度,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同时结合旧房改造,逐步推进旧住宅的节能改造。城市夜景工程的布点和时间设置应充分认证,灯具的采用应慎重选择,做到既美化城市景观,又节能、少污染。
为此,从今年起,厦门成立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建立节能政策体系,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厦门市财政从今年起设立1000万元的节能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推广、节能技术改造、重点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以及节能监测、能源审计等工作给予支持;对不能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单位,采取公示、通报等措施促其节能降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