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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存在四大制约因素

时间:2008-06-16 09:19:08 作者:王炳坤 仲蓓 来源:经济参考报

由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门组织的第18个全国节能宣传周,将于6月15日至21日举行。如何运用市场机制实现能耗的有效降低,已成为节能领域探索的重点。

作为一项在国外有着成功经验的市场化节能机制,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零投资”节能模式近年在国内推广并不顺畅。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除了社会对这项全新机制缺乏认识外,现行税收、融资和信用制度等还对其形成制约瓶颈。

“零投资”节能推广空间巨大

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70年代。当时由于“能源危机”使发达国家企业的能源费用大幅度提高,与此同时,许多技术开发商和设备供应商纷纷向企业推销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但是对企业来说,巨额的节能投资从何而来,在大量节能技术中该如何选择,这都是不可回避的难题。对此,一种以盈利为目的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出现了。

节能服务公司带来的最直观效果,就是能耗企业可以实现对节能项目的“零投资”。人们通常用这样一个例子来描述节能服务公司的功能:一家大学在使用传统线路和灯具照明时,每年耗电费用约为100万元,而实际上如果学校改造线路布局,使用节能灯具,加强节能管理,节电空间很大。但由于学校没有资金投入,缺乏节电技术,改造无法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出现后,它们与这家大学签订合同,由公司投资100万元进行节能改造。这样大学每年的电费降至60万美元,而节能服务公司从每年节约的40万元电费中,取走30万用以抵顶服务费,只需三年多就可收回投资,转而实现盈利。更为重要的是,大学分文未投,每年也能省下10万元的能源费用,可谓一举两得。

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合同能源管理被引入中国,这种耗能企业“零投资”就能获得节能收益的新模式,很快被人们看好。在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行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系统的节能服务,这包括能源效率诊断和节能潜力分析、节能项目可行性探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选购、人员培训等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向客户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将投入的全部设备移交给客户,并且传授管理办法,从而最终实现客户独享节能效益。

世界银行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执行主任王树茂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作出这样的分析:首先,节能在绝大多数单位来说都不是主业,它们搞节能存在技术和管理瓶颈;其次,很多企业资金紧张,节能改造一次性投资大,回收还需要一个周期,它们没有这部分资金;再次,很多单位没有时间和精力花在节能改造上。正是这些原因,才给了节能服务公司以施展拳脚的机会。

正是由于在节能激励机制上的优势,合同能源管理自1996年引入中国以来发展迅速。当年,世界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支持中国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三家推广能源服务的示范公司,到2007年初,这类节能服务公司已发展到了300多家。目前,国内能源服务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平均只有三年,很多项目甚至只需一至二年就可收回投资,进而转入纯利润阶段。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节能处处长陆新明今年初在北京举行的首届全球节能服务峰会上说,中国每年在节能服务方面的市场份额,据测算应该是1000亿人民币左右,市场空间十分巨大,而目前30%的年均利润率,也表明这个行业的巨大吸引力。

四大因素制约发展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统计显示,近年来国内能源服务产业发展飞速,2005年,该委员会仅有会员企业59家,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额16.7亿元,2006年这一数字分别为212家和20亿元,到2007年底,又增长到308家和114亿元。但是与巨大的市场空间相比,目前国内能源服务仍存在产业规模小、企业实力较弱、全行业普及率不高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制约因素:

一是现行税收制度导致节能服务企业纳税负担过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采购,为客户选择节能设备。然而我国的税务部门总是把节能服务企业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误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这样,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税负较重。

二是目前的信誉环境加大节能服务企业的风险。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不是独立项目,节能项目的运行依附在客户身上,由于自身没有主动权,因此节能服务公司风险很大,往往钱投下去后,等到向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特别是一旦客户出现重大人事变更,分立、改制,法律诉讼等情况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更是难以保障。

三是现行公立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利于节能服务项目推广。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但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节能项目却有政策壁垒。例如,一家政府机关每年电费100万元,引入能源服务降至6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它无法将省下来的40万元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这样一来,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回收,而且这些耗能单位也没有了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四是能源服务项目融资存在瓶颈。目前,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项目融资,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公司都属中小企业,而且成立时间较短,没有在金融系统建立信誉;节能项目不像一般的建设项目,能形成抵押物;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尚不熟悉节能服务业务等。因此,尽管节能服务企业一次性投资很大,但是资金来源却并不畅通。

多项措施打通“瓶颈”

一些专家表示,要想打破能源服务在推广上的种种瓶颈,离不开政府部门、耗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共同努力。

一是大力宣传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能源服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虽然引入国内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但是真正了解这一模式的企业并不多。当前全社会都在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这一契机,大力宣传能源服务模式的好处,为其推广创造良好氛围。

二是调整限制能源服务的政策壁垒,加大支持力度。针对公立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给能源服务带来的壁垒,有关部门应当出台规定,允许公立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节能服务企业分享。税务部门可以采取更为合理的征税政策,切实减轻能源服务企业负担。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当根据节能项目的特点,设计出多种投资和融资的金融品种,为多渠道资金进入节能项目创造条件。

三是制定节能服务产业的相关标准,规范行业发展。由于我国能源服务产业还处于早期发展过程,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等。因此建立和完善这些规范标准,可以避免目前鱼目混珠的状态,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担负起这一重要职责。

四是构建完善的诚信体系和法律救济制度,保证能源服务合同得到顺利执行,尽量减轻能源服务公司的风险。同时,能源服务行业也应该创新保障制度,由客户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履行合同的抵押和担保等,以此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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