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要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其中,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近日,《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对空调温度的设置,这也是该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山西省是一个高耗能省份,有关调查显示,建筑耗能约占全省社会总能耗的20%。建筑能源消耗巨大,同时导致采暖期大气污染和极端天气用电负荷巨大等现实问题。因此,对建筑节能依法进行规范迫在眉睫。
按照草案规定,要把好新建建筑节能关。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在组织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草案明确了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带头节能改造示范,鼓励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草案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分户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并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同时,鼓励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要求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用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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