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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剧毒污染饮用水最少罚5万上限为10万

时间:2007-04-17 09:49:22 作者:黄楚慧 来源:广州日报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剧毒物品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太轻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重处罚。由于《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处罚的上限为10万元,地方法规不能突破,27日提交审议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对此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提高了处罚的下限。

     一级保护区内不得经营

    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去年11月和今年1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草案和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初审和二审。

    根据最新出炉的草案修改二稿,政府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地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和扶持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开展无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游泳

    草案修改二稿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同时,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等。

    原来的草案修改稿规定,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排放、倾倒剧毒物品的处罚太轻,要加重处罚。但由于《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草案修改二稿没有提高上限,但将下限从3万元提高到了5万元。这意味着在饮用水源地排放剧毒物品,最少罚5万元。

    之前批准的“问题”项目也要拆

    为了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源水质,草案修改二稿还对条例的溯及力进行了规定,条例施行前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和设施,依照本条例属于禁止设置的,要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将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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