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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区)出台风能和太阳能激励政策
时间:2007-04-25 16:12:57 作者:未知 来源:新能源商情 内蒙古
补贴政策:对用户进行补贴:1986~1990年共补贴2500万元,每购进一套100W风电系统或16W光伏系统补贴200元,资金来源于财政;支持研究开发进行补贴,每年拨款30万元。支持机构建设,在56个旗县建立了推广机构,由政府提供工作经费。 税收政策:降低风力发电的增值税,税率由8%降低为3%,免收所得税2年;光伏系统增值税附加征收:10.69~14.43元16Wp~21.6Wp。 定价政策:实行还本付息电价,1995年为0.713元度(含增值税),0.609元度(不含增值税);电价差价由电网和用户共同承担,电网分担0.2元度,用户承担其余部分。 贷款政策:国家经贸委除已安排4亿元支持风电发展,还安排了荷兰政府贷款支持风电发展。 其他政策:土地使用政策:按实际占用土地征收土地税,占用耕地5年内免交所得税,占用非(未)耕用土地10年内免交土地税。 新疆 补贴政策:对推广项目补贴:光伏系统和小风电发电系统补贴50~200元个系统;对科研补贴:新疆能源所每年用于科研及推广费用超过100万元;支持机构建设:向大部分县级农村农能办提供工作费用;对光伏系统用产补助300元或价格的10%套。 税收政策:风电:外资、合资其经营期10年以上者,前2年免税,后3年减税,后5年所得税率为15%;产品出口免增值税。光伏系统:增值税及其附加按月征收,税率分别为17%和10%;所得税按季征收,税率15~33%;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国际捐赠免税,非捐赠的关税和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2%和17%。 定价政策: 实行还本付息电价,1995年为0.698元度(含增值税);新疆电网上网电价为0.118元度;电价差价由电网和用户共同负担。电费加价2分度,其中0.5分度用于补助风电差价,不足部分由电网负担。 甘肃 补贴政策:对光伏系统推广进行补贴,每套系统补贴300元;对光伏科研开发进行补贴,还支持机构建设。 税收政策:光伏系统的税收政策与新疆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对非捐赠光伏系统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25%。 贷款政策:对光伏系统,县政府为户用光伏系统提供担保,贷款利率为3%。贴息资金来源于电费加价,为0.003元度,财政提供20%的贴息。 青海 补贴政策:每套光伏系统补贴300元;每年用于青海新能源所的经费超过50万元,还为大部分县级农村农能办提供推广工作经费。 定价政策:每度电加价0.002元,其中一部分资金资助用户安装光伏系统。 东北电网 税收政策:风电投产后,暂按6%征收增值税,但对于辽宁横山高电价上网(0.9元/度)不减免增值税;辽宁东岗电价(0.1元/度)增值税按6%计征。 定价政策:实行还本付息电价政策。 贷款政策:对风电实行贷款贴息。 其他政策: 按风机实际占用土地使用费,对风电企业一般按外资企业对待。 广东 税收政策:增值税按0.02元/度征收。 定价政策:所得税按15%征收实行还本付息电价,上网电价为0.77元/度,差价由用户承担。 浙江 定价政策:实行还本付息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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