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单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订阅《能源视点》: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标准 > 地方政策 >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时间:2007-07-17 16:25:12 作者: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2007-03-14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  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正确判断锅炉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锅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六条  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悉锅炉水质标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确保锅炉各项水质指标在规定范围之内,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导司炉人员执行正确的排污操作;  二、停炉后及时地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情况,指导锅炉保养工作;  三、保持水处理化验间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  四、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  锅炉房建造

 

  第七条  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或中间层安装锅炉。  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三、锅炉房不得直接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间、主要疏散口或其上面、下面及贴邻。  四、由于情况极为特殊,条件所限,需建非独立锅炉房,建设单位必须在锅炉房建设施工前,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意后,方可建设施工。

 

  第八条  锅炉房环境及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运行期间不得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安全出口、楼梯及通道应畅通无阻;  二、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三、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设备和防冻措施;  四、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安全附件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章  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锅炉设备应做到:  一、锅炉及锅炉房内压力容器(诸如分汽缸、恒压罐等),其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设计文件必须经鉴定合格,并加盖鉴定单位专用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通过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锅炉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②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③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汇总表④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⑤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⑥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⑦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热水锅炉)⑧锅炉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三、压力容器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竣工图样②产品质量证明书③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范围内管道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金属材料的规定,并附有金属材料质量证明。

  第十条  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锅炉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锅炉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

     一、新装或移装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未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擅自使用;

     二、锅炉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一、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应根据锅炉房管理及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主要有①锅炉安全管理人员②司炉人员③水处理作业人员;

     2.岗位责任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岗位应知应会内容②操作范围③岗位上应做的工作④岗位纪律等。

     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交接班时间②交接班前应做的工作(查阅运行记录、询问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等)③交接班条件④交接班时发生事故的处理⑤交接班签字。

     三、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制度

     1.巡回检查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巡回检查的时间②路线③项目④内容。

     2.运行记录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②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③交接班记录④设备维修、保养记录⑤事故及故障记录。

     四、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按设备种类分别制定,主要有如下规程:

     ①《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②《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③《送引风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等。

     2.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有如下内容:

     ①设备型号②规格③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及运行参数④设备运行前应具备的条件和检查项目⑤正常运行中运行参数的控制(含负荷、压力、温度、水质指标)⑥正常运行中操作(含水位计、压力表的定期冲洗、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⑦正常热备用⑧设备的正常及紧急停车步骤与方法⑨事故判断与处理⑩设备的停用保养。

     五、水处理化验制度   水处理化验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②水质化验安全操作规程③锅炉给水水质控制指标④锅炉锅水水质控制指标④水质控制指标的化验时间、取样地点、记录。

 

  六、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检修制度

     1.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时间及方法②锅炉及附属设备停用保养规定③设备检修及保养记录。

     2.定期检修应有如下项目:

     ①锅炉检修规程②水泵检修规程③风机检修规程④水处理设备检修规程。

     3.设备检修规程应有如下的内容:

     ①设备检修内容②检修方法③验收标准。

 

     七、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主要有如下内容:

     ①锅炉出厂随机的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法定检验机构的监检证书②锅炉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安装记录、总体验收记录、检验机构安装监检记录)③锅炉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④锅炉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仪器仪表的检修、日常维护保养、调试、校验记录⑤设备故障、隐患和事故记录⑥自行安全检查记录⑦检验机构的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及水压试验检验报告⑧安全培训及教育记录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单位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4.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锅炉的安全运行与检修

     一、锅炉及附属设备应保持在正常的参数下运行,不得超参数或带病运行、司炉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锅炉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完好。

     三、锅炉安全附件、测量仪表、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及调试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确保其灵敏、可靠。

     四、检修工作应按照检修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检修工作完成后要组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检修情况及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

     一、锅炉使用单位对在用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的安全检查;锅炉点火前、重要节日以及重大活动前也必须进行自行的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尤其是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

     2.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检定,自动控制及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3.设备是否完好,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安全隐患。

     4.正常运行的锅炉是否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的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以及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三、安全检查应由锅炉使用单位领导带队,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安全检查要有记录,以便备查。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与教育

     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纪律的自觉性,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术水平。

     二、安全培训与教育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可结合安全检查以及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开展。

     三、安全培训与教育的主要内容:

     1.各项规章制度。

     2.锅炉、水处理基本知识。

     3.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构造与正常操作。

     4.安全防范。    

5.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安全培训与教育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    

五、安全培训与教育要有考核与记录。

新闻订阅】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现有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昵称: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图片,请点击图片!
申请加精
相关文章
最新资讯
·建设领域节能减排 钢材发挥积极作用
·GE:大打“绿色创想”战略牌 让奥运为GE“买
·陕西:新建商品房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建筑耗能信息
·4万亿救市计划 光伏产业逆势上扬的强大动力
·浅析北京地区节能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的发展现状
·创新建筑节能发展模式
·关注“热费纠纷”各方盼望“分户计量”
·分户计量改革大势所趋 为何在这些试点城市“遇冷
·唐山-德国将在建筑节能城市发展领域展开合作
·新小区推广太阳能遇阻 开发商担心吃力不讨好
 
下载排行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大学生建筑设计优秀作品集》
·《ANSYS工程结构实例分析》
·《室内设计基础》
·《建筑设计作品博览 国外建筑竞赛优秀作品精粹
·《节能技术实用全书》(上卷)
·《家居装修精选方案》
·《光与建筑》
·《电气安装工程预算一点通》
·《钢结构设计原理》
 
行业新闻
热点专题

全面剖析《民用建筑节能

多网融合与智能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从节能材料开

公共建筑节能降耗启示录
最新论文
最新书籍

《建筑节能装饰门窗·卫浴产品》

《建筑用钢铁材料手册》
最新图纸
最新案例

The public education of Sidwell Friends Middle School

BRE Office of the future
最新资料
招标信息
论坛精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发展促进中心(CSTCMOC) 中国绿色建筑委员会(CHINAGBC) 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IGEBC) 指定合作网站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08 CHINAGB.NET.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24683号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nengyuanshijie163.com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合作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14/813/810/  合作部:QQ:122236888 编辑部:769172617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