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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机构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07-12-07 10:52:2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1 范围
1.1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称SCETIA)根据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开展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建材检测机构)的能力和行为评估工作。 1.2 本细则规定了与评估有关的事项,包括建材检测机构的分类、首次申请评估的条件、行为、首次评估程序、评估应提交的资料、现场评审组、建材检测机构评估认可委员会、年度审核、期间核查、扩项评估、变更和申诉。 1.3 SCETIA秘书处有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建材检测机构在从事评估有关工作时均应遵守本细则。 2 术语和定义 2.1 建材检测机构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结构性材料、功能性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及建设机械等检测,并对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2.2 技术人员 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3 首席执行者 组织中行使最高管理职权的管理者。其他称呼诸如总经理、站长、主任及其常务副职等。 2.4 规范性文件 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以及SCETIA发布的相关文件的通称。 3 建材检测机构的分类 建材检测机构分为以下3类: a)综合类──具备主要结构材料、功能材料,以及部分装饰装修材料和建设机械的全部性能指标检测能力的建材检测机构; b)专业类──具备主要结构材料和部分功能材料的主要性能检测能力的建材检测机构; c)专项类──具备某项建材产品或建设机械全部性能指标的检测能力的建材检测机构。 各类检测机构应具备检测能力的具体产品类别见本细则第4.4条。 4 申请首次评估的条件 申请首次评估的建材检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4.1 加入自律组织 建材检测机构申请评估前,应: a)加入SCETIA; b)具备SCETIA组建的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城域网入网条件。 4.2 组织 4.3资源 a)综合类建材检测机构为500万元以上; b)专业类建材检测机构为100万元以上; c)专项类建材检测机构应有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数额。 有符合要求的基础设施、测量设备和工作环境,具体要求由SCETIA制定的相应指南规定。 4.4 能力 凝土构件、防水涂料、防水卷材、混凝土/砂浆掺合料和外加剂等材料,高处作业吊篮、塔式起重机、建筑卷扬机、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等建设机械的全部性能指标检测能力,以及具备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检测能力。 具备门窗、幕墙、涂料、木材、钢材、建设机械等类建材产品中1类以上产品全部性能指标的检测能力。 4.5 业绩 a)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b)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c)伪造SCETIA建材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章从事建材检测活动的; d)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5 行为 获得评估认可的建材检测机构的行为应以“科学规范、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遵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5.1 不受理未按规定备案的、禁用的和详情不清的建材产品的施工现场使用检测委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材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5.2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使用检测委托的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接受样品时,必须有见证单位见证人员到场亲自签署对见证取样送样样品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理性负责的意见,并核对委托信息和见证信息的一致性。 5.3 对实行施工、监理和供方三方确认制度的主要结构材料,应检查确认方式和样品签封与采购合同约定相符后,方可接受委托检测。 5.4 对预警提示慎用的、首次备案的产品应增加检测频次。 5.5 建立月报和快报制度,每月5日前前一个月的将检测报表报SCETIA,并通过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城域网,及时、准确地将建材检测信息传送到SCETIA。 5.6经检测确认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信息应向市或者区(县)建材质监机构报告,其中水泥、混凝土和钢筋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在24h以内以传真形式向市或者区(县)建材质监机构报告。 5.7 按要求建立《建材检测机构质量诚信手册》。 5.8 所有被检测建材产品应按SCETIA的有关规则进行留样。 5.9 从事检测操作应有2人以上的检测人员在场,并应分别在检测原始记录的检测和复核栏上签名,共同对操作的规范性和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5.10使用SCETIA认可的检测委托单(合同)、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格式。 5.11 有专人(网管员)对局域网及接入互联网并与SCETIA控制中心连接进行管理,确保工作期间网络连接正常,做到材料检测数据及时上传。 5.12 使用经SCETIA认可的计算机辅助检测软件,根据SCETIA的计划,逐步实现和完善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 5.13 对检测资料进行唯一性编号,每类检测资料的编号均应连续,并按检测项目分类归档,一般保存至竣工后5年。 5.14 对测量设备的管理符合SCETIA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室测量设备管理规范》(SCETIA 301)的要求。 5.15 获得评估认可的检测参数每3个月的检测次数不得少于1次。 5.16 参加SCETIA组织的能力验证。 6 首次评估程序 6.1 申请阶段 申请方到SCETIA秘书处综合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资料(见第7.1条),SCETIA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接受资料后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答复。 6.2 评审阶段 6.3 公告阶段 7 评估应提交的资料 7.1 建材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评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建材检测机构评估申请书; b)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参数表复印件; d)工作场地平面图及实验室平面布置图; e)申请项目及其参数的典型检测记录和报告各一份; f)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资料。 7.2建材检测机构在现场评审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b)有关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 c)有关人员的劳动合同、“两金”缴付凭证及岗位聘用文件; d)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参数表原件; e)质量体系文件; f)测量设备档案; g)管理和技术记录; h)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版本; i)评审组需核定的其它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8 现场评审组 8.1现场评审组由评审组长和评审员组成,如果需要,可以配备技术专家,评审组组长全面负责和主持现场评估工作。评审组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且与被审方无利害关系。 8.2 评审员是自愿申请,经SCETIA培训、考核合格后注册的能够对建材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的人员。评审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b)具有本行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专业技术类工程师以上职称; c)不少于5年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目前正从事相关的检测或实验室管理工作; d)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掌握检测与评判标准; e)具有GB/T 15481-2000的内审员或外审员资格; f)有良好的人际勾通及文字处理能力,身体健康。 8.3 技术专家是为SCETIA开展现场评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在特定技术领域具有较深专业造诣和工作经历,经SCETIA登记备案的人员。技术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9 建材检测机构评估认可委员会 9.1 认可委员会是SCETIA负责对申请方与本细则的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最终评价并作出认可决定的专门委员会。 9.2 认可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兼顾各方利益。 9.3 认可委员会委员是经所在单位派遣,参予本市建材检测机构评估认可活动,并有能力承担相应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9.4 认可委员会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认可决定应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10 年度审核 10.1 SCETIA对通过评估认可的建材检测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建材检测机构应每年向SCETIA申请年度审核,申请年度审核应提交年度审核申请表及需要出具的其他资料。 10.2 年度审核的程序和现场评审须提供的资料与首次评估基本相同。SCETIA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向社会公布年度审核结果。 10.3获得SCETIA颁发的“检测奖”的建材检测机构可免于获奖后下一年度的年度审核的现场评审。 10.4对前一年度以内有过除本细则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以外的不良记录的建材检测机构,进行全面严格的现场评审,并视其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审核结论。 10.5 建材检测机构如在前次年度审核有效期到期前未再申请年度审核,或未通过年度审核的,SCETIA将注销其评估认可。 11 期间核查 11.1 SCETIA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对获评估认可的建材检测机构进行期间核查。期间核查不需要申请,可以预先通知,也可以不通知。 11.2 期间核查若发现建材检测机构不再符合本细则第4章的条件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以内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或其行为违反本细则第5章的要求,SCETIA将暂停其部分或全部认可,并暂时收回有关评估认可证章。暂停认可期限在1个月以上且3个月以内。被暂停认可的建材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暂停期限以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SCETIA认可后可以恢复认可资格。 11.3 若期间核查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建材检测机构某些检测项目的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要求且在SCETIA规定的时间以内不能恢复,SCETIA将缩小其评估认可的范围。 11.4 期间核查若发现建材检测机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SCETIA可以撤销认可,收回有关证章: a)当检测机构严重偏离本细则第4章的条件要求; b)暂停认可后经核查仍不能满足要求。 11.5 期间核查若发现建材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SCETIA可以撤销认可,收回有关证章: a)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b)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c)超出认可范围使用评估认可有关证章的; d)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的; e)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评估认可有关证章的; f)行为严重违反本细则第5章的要求的; g)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1.6 SCETIA不受理被撤销认可的建材检测机构再次申请评估。 12 扩项评估 12.1已获评估认可的建材检测机构可以向SCETIA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扩项评估申请书; b)增加项目及参数的计量认证合格证明材料; c)增加项目及参数的典型检测记录和报告。 12.2 扩项评估程序与首次评估基本相同。 13 变更 13.1获得认可的建材检测机构在以下方面发生变化后1个月以内持书面变更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到SCETIA秘书处综合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a)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者、技术负责人和法律地位的变化; b)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变化; c)认可范围内的重要测量设备、环境及检测工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 d)其它可能影响其活动和运行的变更。 13.2 SCETIA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进行登记备案,并视变更性质采取相应措施。 14 申诉 建材检测机构对SCETIA秘书处的评估有关工作有异议,可以向建材检测机构评估认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估认可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方。 15 附则 15.1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15.2 本细则由SCETIA秘书处负责解释。 15.3 本细则自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机构人员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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