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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试行办法
时间:2007-12-07 11:07:25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智能建筑的建设与物业管理水平,推动我市“楼宇经济”快速发展,整体评价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有效性、适用性和建设等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等级评估以系统功能评估为主,同时进行施工质量、设计质量、设备性能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等。 第三条 等级评估本着“安全、高效、舒适、节能”的原则,考虑到建筑物的功能及使用性质,将智能建筑分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两种类型。公共建筑智能化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将住宅小区智能化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第四条 评估依据:建设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列国家标准、《山东省智能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标准》(DBJ14-S5-2004)、《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智能建筑、智能住宅小区的等级评估工作。市建委负责指导本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工作。青岛市建设智能化协会(以下简称“市智能协会”)作为智能建筑等级评估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等级评估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运营商自愿申报。经等级评估达到星级标准的项目,由市智能协会上报市建委备案,颁发证书或牌匾,并上网公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智能化系统建设中,应采用实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对集成的各子系统应尽可能实行统一管理和监控;所采用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标准化和开放性的要求,并具有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第八条 申报等级评估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建筑智能化系统,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已完成系统的全部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能够全部正常运行,并经过项目综合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备。 2、既有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应保证设计目标完整实现、技术性能得到良好的发挥,须投入使用并连续运行三个月以上,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应经过一年的连续运行,并产生应有的运行效益。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隐患,无质量投诉。 第九条 评估的申报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但每项工程最多允许三家智能化系统分包商作为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与建设单位或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商签定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智能建筑工程总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分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合格。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内容 第十条 等级评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申报表》(见附件)。 2、市建委成立由科技外经处、规划设计处、市建管局等部门和智能建筑专家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等级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9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并委托市智能协会组织实施。 3、市智能协会在受到委托后,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4-6人组成的现场评估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评估。 4、现场评估组根据检测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向等级评估委员会汇报。评估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现场评估组的情况汇报,进行讨论、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估等级,并提出等级评估报告,报市建委备案。 6、对于既有项目,颁发“星级牌匾”。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颁发有效期仅为一年的“准星级证书”,一年后参照既有项目标准进行复查,达到标准的,换发“星级牌匾”;达不到标准的,收回已颁发的“准星级证书”,并上网公布。 一、申报资料内容: 1、申报资料的总目录,并附各种资料的份数; 2、《青岛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申报表》一式三份; 3、系统检测报告; 4、青岛市建筑智能化系统方案论证报告书; 5、设计文件三套(含设备材料明细表、决算书或概算书一套); 6、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份; 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复印件加盖备案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8、系统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一份; 9、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子系统质量等级验评资料一份; 10、系统的设备性能、规格说明和操作手册; 11、直观资料(多媒体光盘或幻灯片等)一套。 12、对于既有项目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是用户反馈意见(由评估专家组随机抽测10%);二是系统运行报告(包括不少于三个月的系统连续运行记录,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要有不少于一年的连续运行记录);三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等。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1、各表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不能只写“同意”。 2、申报资料必须文字清晰、字体工整、内容详实。 3、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涵盖申报工程的全部,其中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以及智能化各子系统的基本情况等各方面的文字描述与工程实际情况必须一致,真实准确,如有变更,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 4、设计文件是工程竣工图,图面清晰、尺寸标注简洁,并装订成册。 第四章 评 估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本着简化程序、把握重点的原则进行,其主要方法和要求: 1、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概况、系统功能、运行情况、工程质量等方面的介绍; 2、委托有法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系统检测; 3、实地查验系统功能、运行情况及工程质量。凡是评估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申报单位都要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4、听取使用单位的评价意见。评估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申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5、查阅工程全部文件资料(如图纸、合同、检测报告、技术管理资料等); 6、评估组对工程情况进行讲评。 第十三条 评估由功能效益评估、设计与施工及产品质量评估、运行维护与资料评估三个部分组成。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侧重于设计与施工及产品质量评估。评估工作实行量化打分、加权平均、分类综合评估。共划分为三种类型,Ⅰ型具有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节水、生态环保(室内环境调节)功能,公共建筑可参加四星级及以上评定,住宅小区可参加三星级评定;Ⅱ型具有安全、高效、舒适、节能功能,公共建筑可参加三星级及以上评定,住宅小区可参加二星级及以上评定;Ⅲ型具有安全、高效、舒适功能。 第十四条 功能效益评估包括系统功能与运行效益。 (一)对系统功能的要求: 1、定位正确、满足用户需求,不以子系统的多少为标准; 2、工程造价合理,性能价格比高; 3、采用的技术实用、先进、可靠,系统可扩充性强,符合可持续发展,能满足较长时间的使用需求; 4、系统功能强。不同类型的公共建筑对智能化工程的功能要求相差较大,但系统功能可与同类型建筑智能化系统相比; 5、公共建筑分为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媒体建筑、体育建筑、医院建筑、学院建筑、交通建筑、通用工业建筑等类型,其智能化系统设置可包括: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防灾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中心等)、机房工程和建筑环境等,各系统所含子系统应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规定; 6、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可包括: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含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小区公共场所背景音乐广播系统)、物业信息运营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系统设置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程》GB50348第5.2节的规定)。 (二)对运行效益的要求: 1、提供了安全、舒适、便利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2、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 3、为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用信息技术,提供了基础设施与应用环境; 4、应用智能化技术在节能、节水、绿化、生态等方面的效益; 5、智能化工程各子系统运行后所带来具体的功能效益。 第十五条 对设计及施工质量的评估: (一)智能化工程的设计质量: 1、设计要体现“整体规划设计在先”的原则,要有针对性地满足不同用户的功能需求,体现不同建筑的功能特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设计质量现场评估的重点包括: (1)各子系统与设计图纸相吻合; (2)考察智能化各子系统的功能及运行记录,达到设计要求; (3)实地考察机房、设备间、竖井及其他相关设施。 (二)智能化工程的施工质量,主要为产品与设备等的安装质量、管线、机房、防雷与接地等的工程质量。智能化工程应做到按规范施工,施工质量达到合格。 (三)智能化工程的产品质量,主要为采用有品牌、质量好、维护有保障的材料、产品与设备。 第十六条 对运行维护与资料的评估: 1、智能化工程所建的各系统应全部开通,正常运行; 2、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在用户中有较好的声誉; 3、用户满意度高。用户对智能化工程功能质量与物业管理服务满意; 4、智能化系统运行后所带来的在节能、节水、生态等方面的效益; 5、运行维护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6、实地考察物业管理单位、机房与设备间,征求用户意见 等。 第十七条 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现场评估得分作为基础分,按照其在综合评估中所占权重进入综合评估阶段。 第十八条 等级评估也可进行单项系统评估,授予专项星级,但每个工程不超过2项。已通过等级评估的工程项目,不再授予专项星级。 第十九条 已通过低等级评估的项目,可通过采取选择配置或分阶段实施的方式改造完善智能化系统,一年后继续申请高等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通过等级评估的项目,将作为企业业绩考核、技术进步和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评估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严格、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搞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估工作必须由评估人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评估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一经查实,撤销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完成评估的项目,若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隐患或其他问题,市建委有权取消该工程的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青岛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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