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单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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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时间:2008-02-29 16:40:35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的《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增强节能减排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200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各区、各有关部门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加强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目前我市节能减排任务仍然相当艰巨,2006年我市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加大了后4年节能减排工作压力。一方面我市是国家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偏重,能源资源相对短缺,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需要从外地购入;另一方面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能源利用效率偏低,能源浪费现象仍然存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还比较高,节能减排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先进城市相比还有差距。各区、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民族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变压力为动力,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实工作,力争经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进度保持同步,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目标的责任落实和检查考核工作

  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对完成好的区和部门给予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地方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市从2007年开始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停止新开工项目审批,停止工业用地审批。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区及各有关部门签订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年中组织检查,年末进行考核。各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5年两个约束性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区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要强化企业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经常监督,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李宪生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袁善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绪鹍、孙亚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区、各部门要立即部署本区、本部门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我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38吨标准煤下降到1.10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4.06万吨减少到12.6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6.85万吨减少到15.16万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一)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负责)

  (二)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新上项目与各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武汉供电公司负责)

  (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平板玻璃、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重点落实小水泥、小火电、小造纸、城市污水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2008年年底之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2010年年底之前依法关停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者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线。逐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和运行满20年、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2007年年底之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2008年年底之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到2010年,远城区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远城区城关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对不按期关停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武汉供电公司负责)

  (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制定促进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加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扶持现代物流业、信息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做大做强,到“十一五”期末,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由2005年的4.945.549.6转变到34651.组织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先进环保与新能源、先进制造技术等领域为主攻方向,以延伸产业链、构建产业群为主线,以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企业、基地为主要环节,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链不断延伸,竞争力明显提升。到“十一五”期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20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8%.(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文化局、市质监局负责)

  (五)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制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继续巩固提高车用乙醇汽油推广成果。“十一五”期间,全市农村户用沼气池拥有量达到12.15万户,适宜建沼气池农户建池率达50%以上;每年建设1015处大中型沼气治理粪便及污水工程,使畜禽养殖小区实施集中供沼气;在农村全面普及省柴节煤炉灶;每年推广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面积4500平方米,力争“十一五”期末在有条件的乡村普及太阳能热水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建委、市农业局负责)

  三、加强重点工程建设

  (一)加快实施10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电机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10项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建设。认真组织筛选推荐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加大水污染治理。组织实施城市污水专项治理工作,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到“十一五”期末,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污水管网收集率达到80%,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10%以上。加大工业水污染防治,到“十一五”期末,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城投公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强城市垃圾污染控制。重点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以焚烧、填埋、综合处理等多种方式并存、符合无害化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到“十一五”期末,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均达到30%以上。(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推进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治理。根据《湖北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严格执行电力和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加快脱硫设施建设,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2.54万吨。对禁燃区内的900多台燃煤锅炉、窑炉实施改用清洁燃料,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5000多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

  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一)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按照国家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推进东西湖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试点工作,组织策划、落实一批循环经济重大建设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积极发展区域循环经济,推进青山区环保产业园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等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积极争取青山区成为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编制并组织实施《武汉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建立水资源管理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推进火力发电、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工作,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大高耗水行业和重点用水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的力度,加强重点企业的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城投公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以粉煤灰、尾矿和冶金、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的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到“十一五”期末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制定《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建立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系。积极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到2010年年底全市禁止生产各类粘土砖墙体材料,全面达到“禁粘”目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负责)

  (四)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完善城市垃圾收运体系,统筹建设城乡垃圾处理体系,采取垃圾减量、分类收集处理、就地处理、沼气减排、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等措施,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市城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按照《武汉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度,在推广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基础上,对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总量负荷依然较高的企业,监督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排放总量超过核定限额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重点行业所有改、扩建项目均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对原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认真组织国家清洁生产备选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大对清洁生产项目的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负责)

  五、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优势,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电力、石化、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在重点耗能企业加快开展能源监督检测评价,引导企业采用ISO100122003计量测量管理体系标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加快对现有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机关工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订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引进国外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成果,加强技术引进与技术消化吸收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合作,积极利用国际碳排放市场引进资金和节能环保技术,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领域和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负责)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覆盖面,2008年之前,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对全市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投公司负责)

  (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四)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突出抓好冶金、电力、石化、建材、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找差距活动,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十一五”期间65家重点耗能企业累计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负责)

  (五)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落实《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需求侧管理组织体系和长效运作机制,落实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加快负控装置建设,强化重点企业节电管理,协调好社会、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利益。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社会、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武汉供电公司负责)

  (六)严格建筑节能管理。认真贯彻《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新建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全市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开展武汉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委、市开发办、市国土房产局负责)

  (七)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加快城市快速公共交通建设,大力发展清洁燃料汽车、混合动力公交车。严格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尤其是电动汽车发展。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配合国家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积极支持相关企业申请国家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市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一)健全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结合国家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做好我市相关实施办法的草拟和修订工作。加强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市法制办、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二)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推进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制定以环境监测为重点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制度,以监测结果为主要依据进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并核算垃圾处理费补贴。(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

  八、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加大实施电力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规定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排污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实行有利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与市场相结合的指导价格制度,规范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发展。(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武汉供电公司负责)

  (二)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从市、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市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要支持节能降耗工作。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大矿山环境备用金征管力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鼓励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品、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水务局负责)

  (三)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负责)

  九、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工作

  (一)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二)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新闻媒体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推动政府机构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一)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市、区各级政府机构要从自身做起,带头节能,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市直机关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市、区各级政府机构要抓好办公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采用高效照明产品,带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的标准。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各级政府机关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以上。(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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