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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将4月1日正式实施 节能定下硬杠杠

时间:2007-12-10 10:20:24 作者:刘晓鹏 毛 磊 来源:人民日报

节约能源法修订案在法律层面明确提出:“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节能法修订起草组组长傅志寰说,此次修订完善了节能的基本制度,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强化政府监管。

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节能目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

“政绩考核是指挥棒,节能工作也不例外。”新修订的节能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李命志说,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理顺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地方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这样可以确保节能制度和措施有人抓,违法用能行为有人查。

增加重点耗能领域节能规范 政府要成为全社会节能表率

现行节能法主要对工业节能作了规定,而据测算,目前我国建筑能耗、交通运输能耗分别约占全社会终端能源总消费量的27.5%16.3%。傅志寰说,此次节能法的修改重点补充、完善了对重点耗能领域、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规定,新节能法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都分列专门的部分进行了规范。

以前,对公共机构的节能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而新节能法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这就意味着,法律不仅要求各级政府承担整个社会的节能管理,还要求政府在自身节能方面成为全社会的表率。

加强审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耗能大户每年提交用能报告

统计显示,2006年,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等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这些耗能大户是我国的重点用能单位。新节能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界定是: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税收信贷等措施多管齐下 促进节能有激励政策

新节能法明确了我国将在节能方面采取的激励政策,规定国家对生产、使用法律规定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比如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在政府采购中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在金融支持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同时,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我国前9月单位GDP能耗同比降3%(链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解振华1129日说,中国今年19月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数据较上年同期下降3%。中国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制定了单位GDP能耗2006年至2010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这个目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这两个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政府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确保实现。 

延伸阅读:

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 

能源法有望10月成形 市场化原则将确立 

可再生能源法重要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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