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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节能产品强采政策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时间:2007-12-17 09:52:38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财经报 履行指标承诺 政府以身作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副司长何炳光 政府机构节能现在有3个重点:一是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要带头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二是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和设施,要带头采购、使用节能产品;三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 研究认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可以大量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支出,发挥政府机构节能表率和示范作用,也有利于加快推动节能技术创新,扩大节能产品市场。2004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要求,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着手建立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启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3年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范围从第一批9类(7类节能产品、2类节水产品)发展到33类(26类节能产品,7类节水产品),极大地拓宽了政府节能采购的范围。同时,达到节能要求的产品也从86家企业的1526个型号产品,发展到525家企业的15087个型号产品。 今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深化。《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要求,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按照《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起草并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这不仅是政府率先节能的体现,政府采购改革的需要,更是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是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行政措施之一。 如何在下一步工作中落实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一是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要从技术标准建立、评价方式选择、实施机构筛选、产品目录确定、实施过程监督、清单产品抽查、调整更新机制公开透明等7个方面开展。《通知》中明确指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择优确定。政府对认证产品的采信机制十分重要,应加强监管和公开监督,以保证认证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认证工作。 二是科学选择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工作有轻重缓急,节能产品的推广也要有个优先次序。第一批强制采购的产品,首先考虑了那些节能效果明显,技术比较成熟可靠,对建立起全社会节能信心有利的产品。今后在调整清单上,要继续把握好技术先进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结合,一定要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要根据采购需要、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从国家采信的认证机构选送的产品中再进行一次择优确定。 三是定期调整更新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不是只进不出,列入清单的资格并不是长期不变。要适时调整清单,对进入清单的产品进行严格审定。3年来,已经有47家企业的865个型号被取消了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资格。明年,各地节能监察机构在执法工作中,要把对节能产品的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欢迎广大群众、企业和媒体举报弄虚作假的企业和行为,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 四是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发挥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和任务,确保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有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务院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将继续跟踪、总结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实施后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节能型产业发展,为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保证。 强采:任重道远 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主任 牛志奇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最近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政府节能采购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也标志着节能采购进入实质性的可操作期。这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引领全社会的节能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利部在落实相关措施方面,采取了多种方式,积极组织实施。一是在政府采购的总体要求上下功夫。在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水利部均要求购买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转发相关文件时,明确要求各单位在采购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时,要优先购买属于清单中的品目。同时,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建立节能产品采购年度统计制度,定期报送采购节能产品的情况。在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活动中,要求直属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注明对产品(含建材)的节能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并要求各单位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二是在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上下功夫。首先,在政府采购预算、招投标等环节中加强制度的落实。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照节能产品目录的范围编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预算说明中明确说明。其次,各单位不能脱离预算的要求,在实施上必须严格执行制度。与此同时,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预算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没有严格执行节能采购的,将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是在运用信息化手段上下功夫。水利部于2006年开发并建设了水利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从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合同管理以及信息统计在同一个平台下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来加强对各单位节能采购工作的管理。 目前,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整个社会的节能意识还不强,节能采购的配套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实施意见的可操作性不强,节能采购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节能采购的宣传不到位,等等。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要不断增强实施节能采购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中央各部门要提高对节能采购的认识,充分认识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工作。 二要尽快建立完整的节能采购制度体系。要结合节能采购的实际,尽快完善节能采购的制度体系,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在制度体系建设中要注意政府采购的各类办法之间和节能采购之间的衔接。另外,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准备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时,能够明确节能采购的法律地位。还要尽快建立标准化指标体系,对认证制度、节能产品的参考标准、评审程序和考核指标等进行规范和明确。 三是通过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来推进节能采购制度的落实。节能采购的实施离不开政府采购改革的整体推进,因此,要通过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来不断完善节能采购工作。 四是加大对节能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要加强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供应商的管理,将节能采购的执行情况落实到各项监督中,促进政策落实到位。在政府采购大检查中,应将节能采购作为重点进行检查。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 五是加大节能采购的宣传和培训力度。重视各项节能采购政策的宣传,使全社会树立节能意识。同时,通过培训使从事采购的相关人员了解相关要求,认真执行节能政策,让这项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要确保强采执行力度 北京市财政局助理巡视员 吴素芳 在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将“加大攻坚力度,确保节能减排取得重大进展”作为明年的8项任务之一。可见,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高度重视。 节能减排工作关系到能源安全和环境友好,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系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市场经济国家经验表明,政府采购制度对实现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可以发挥重大的导向作用,支持节能减排将是新时期政府采购的重要职责。这次座谈会借十七大的东风,来研讨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的新起点、新标志,必将开创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新局面。 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明确指出,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这是继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2月17日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后,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工作的又一重要政策。对节能产品的采购从优先采购到强制采购,充分表明了政府对节能产品的优惠措施和扶持态度,意义重大。该政策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有利于发挥政府机构节能表率作用,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有利于引导企业开发和生产出更多优质的节能产品,对企业发展方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都将起到巨大的引导作用。 该政策出台后,北京市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京政办发[2007]60号文,及时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文件的通知》,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市属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好该政策。 10年来,北京市在不断扩大采购规模、规范采购行为的同时,一直重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近几年,更是加大了对如何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促进作用的研究和实施力度,并落实在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中。 一是保障对单位购置节能降耗产品的资金投入。北京市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各项节能减排工作,通过政府采购购置了大量节能降耗产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两年,市财政共投入4亿元用于支持首都农村“亮起来”工程,通过政府采购为京郊农村采购太阳能路灯近8万盏。为充分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示范作用,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改造市地税局等部门办公楼采暖、照明节能系统及雨水利用节水设备系统等。 二是充分发挥采购的示范效应,动员全社会开展节能降耗活动。在全市通用办公设备、空调等协议供货招标采购中,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节能清单产品。在2007年复印纸协议供货招标中,将再生纸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并印发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优先采购、使用再生纸,并做好本单位使用再生纸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再生纸使用量的统计工作。 三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贯彻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改进评标方法,坚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为确保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贯彻实施,北京市将建立5项机制: 一是建立宣传机制,加大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充分认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二是建立指导机制,切实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及时转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明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 三是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 四是建立惩治机制,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办法; 五是建立反馈机制,对于政策执行情况、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进行反馈,并提出工作建议。 推动能源节约极其重要 国际关系学院院长 刘慧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并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 政府采购在推动能源节约方面起何作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分析: 首先,政府采购的影响性构成其能源节约的效果显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力逐渐强大,因此,政府采购的总体规模、增长速度以及单个合同的金额十分巨大。特别是近15年来,政府采购的发展一直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 一是政府采购对全国经济的带动作用。从有统计的年份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每年平均增长约77%。政府采购规模增长速度远远快于其他部门经济增长的速度,成为带动经济、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处在旺盛期,其势头说明今后增长的潜力仍然巨大。 二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和改革推进的速度,明显地走在其他领域改革的前列,也快于世界许多国家。我国从开展政府采购改革探索,到系列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包括今天所涉及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建设和全面铺开,10年的巨大变化足以表现我国政府改革的态度和信心,也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可以说,今天中国政府采购的影响力范围包括国内,也包括国际市场和国际社会。在节能产品采购方面所迈出的这一步,也将对社会做出巨大的贡献。 其次,政府采购公开性使其受百姓的监督、社会的关注。 政府采购提倡公开、透明,政府采购受众多媒体的关注和百姓的监督,大众关心的话题中不乏对政府采购的成就、问题进行评论并提出建议。我们从越来越高的有关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案子发生的频率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采购的法规在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制逐步走向正常,公众监督的渠道逐步建立。我们从每一件正反案例中也看到,政府采购与社会风气相关,与民众的生活相关。因此,政府采购买什么产品和服务,对产品提什么标准,必定直接反映到社会和市场之中。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必定对整个社会的采购起着重要的带动作用。 第三,政府采购的竞争性使其对参与的企业具有导向作用。 政府采购的内在机制之一是鼓励竞争。政府采购的竞争性使众多的企业和承包人参与其中,企业必须捕捉市场的每一个变化才能立足、生存和发展,政府采购产品的标准和要求会很快转化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因此,当政府采购中要求必须采购节能产品或者在采购的标准中制定节能环保的要求时,企业将适应市场的变化而前进,从而推动全社会生产标准和理念的变化。 第四,政府采购的政策性促进节能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培育。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逐渐显现出来,导向性的政策制度也在随时补充、配套。国务院关于建立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可以说在我国第一次把节能采购的问题摆在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一方面证明我国政府重视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调节宏观经济、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一个有力杠杆;另一方面,证明政府在向节能产品的生产和采购市场培育方面做出了政策的倾斜。具有灵敏度的企业应当抓住这个有利的时机,响应新的潮流。 第五,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与国际趋势相呼应。 目前,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把对环境保护的因素放在经济发展总体评价指标当中,环境保护因而成为政府采购效果评价的一个重要因素。WTO政府采购协议(新协议2006年)中明确将环境保护作为政府采购考虑的因素。如在技术规格条款中,新增了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新条款,即,为了更大的确定性,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可以拟定、采用或运用技术规格以保护环境或者自然资源。 总之,把节约采购落实到制度中和强制采购的办法中再次表明,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走到了一个新的转折点,上了一个新台阶。我们希望相关制度能尽快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中,让政府采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细化落实 继续前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党委书记 马继红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始终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政府节能采购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我们从2004年开始启动政府节能采购工作,从研究制定《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到在评标中具体落实节能采购政策规定,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一是积极落实节能采购政策规定。明确规定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节能清单中指定的品牌和型号,通过加分等措施具体落实这一政策。例如,在协议供货采购中,对于提供节能清单中产品的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加1.5分。在2007-2008年度空调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我们继续加大对节能产品的扶持力度,对达到能效二级以上的加6分,对进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再加6分。在工程采购中,对新建、扩建和维修改造政府机构办公与业务用房及其他建筑,在节减经费的原则下,优先采用节能设计和节能施工方案。对率先采购外墙保温、多层玻璃等节能技术、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的,在投标时给予优惠。积极推广高效电光源、照明灯具、电器附件及调光控制设备,采用节能型供热系统。 二是公布节能产品生产厂商。为了便于采购人查询节能产品生产厂商信息,2006年,我们将节能清单中19种产品的生产厂商及其联系方式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为采购人采购节能产品提供了便利。 三是实行节能产品分类统计制度。为了更全面、准确地掌握节能产品采购情况,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从2006年开始,我们研究开发了节能产品分类统计系统,对于空调机、冰箱、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等清单中的产品实行分类统计。从统计结果看,2006年,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占同类产品的比重分别为0.43%、44.12%、47.84%。2007年截至目前这一比重分别为3.19%、68.71%、70.26%。2007年比2006年上述3类节能产品采购增幅分别为837.29%、75.02%、63.62%。可见,2007年节能清单中产品采购额有了一个较大幅度的增加,对节能采购清单的贯彻落实力度正在逐步增强。 四是引导部门合理需求,防止资源能源的浪费。我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配置标准,同时积极引导部门更多地采购节能产品。为此,我们专门印制了600余册政府节能采购宣传册,向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分发。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开设节能采购专栏,大力普及政府节能采购知识,宣传政府节能采购的重要意义。 五是积极探索清单外产品节能采购。在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策出台之前,我们从2004年开始已经对空调采购实行强制节能采购制度,要求参与空调采购的投标企业必须通过节能认证,并且必须具有节能标识,否则投标将会被拒绝,将当时倡导性的优先政策变成了强制性的采购政策,这一做法也得到了各部门的广泛认同。此外,对于锅炉、中央空调、电梯、办公家具、汽车定点维修以及定点印刷等非节能清单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也制定了节能产品给予加分的优惠政策,积极倡导、引导企业重视节能工作。 在政府节能采购工作中我们仅仅迈出了第一步,今后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执行好财政部和发改委的节能产品清单,把清单所列的项目抓好落实。目前,财政部和发改委已经研究制定了第一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清单中实行强制采购的产品都是前期优先采购清单中的品目,这些产品已经过3年的实践,市场竞争和产品自身发育相对比较成熟,在这一时期推行强制采购,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我们将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在实践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及时向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反馈执行中产生的问题。 此外,我们建议进一步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从几年的实践来看,政府集中采购在落实节能采购政策方面也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制度优势也有所显现。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研究探索通过集中采购落实国家采购政策的有效途径。建议进一步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将更多的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保国家政策的执行效果。 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清单范围,提高清单的更新速度,加大强制采购力度,将更好的产品引入节能方向。 加大宣传强化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任 王淑美 2004年以来,全国国税系统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七大会议精神,努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组织学习和传达国务院关于优先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目标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积极落实财政部、发改委等相关部委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 据统计,仅2006年全国国税系统实现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采购金额约1.28亿元,约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金额的38.74%;在实现的约8.37亿元各类汽车政府采购金额中,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版中的汽车产品约4.57亿元,约占汽车采购总金额的54.6%。 2007年4月,在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总局党组将“注重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为2007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并特别指出:必须进一步提高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自觉性,认真落实、重点抓好节能产品强制性采购和环保标志汽车采购政策的落实,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需求等。2007年8月,在新疆举办的全国国税系统省级国税局主管政府采购领导培训班上,特地邀请中央财经大学徐焕东教授就如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做了专题演讲和授课。2007年11月,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处级干部培训班上,我们还专门邀请了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同志们以“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为主题,和与会代表进行了交流和座谈。同时,今年9月全国国税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公开招标中,对9大类、136个品目、811款产品的评分标准首次引入并设定了“产业政策因素”的评分评审内容,对符合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安全认证的产品酌情予以加分,努力在工作实践中注重和抓好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工作。 今后,国税系统将在以下方面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采购节能产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各项工作要求: 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节能政府采购理念。我们将充分利用中国税务报刊、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以及税务系统内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化立体平台,大力宣传优先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不断提高全系统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注重发挥政府采购功能的自觉性。 二是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相关规定。我们将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具体工作环节入手,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需求,重点抓好招标和评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对于《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必须强制采购,加大检查力度,狠抓落实。对于《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之外的产品,在投标、评标中也要考虑投标产品的节能因素,酌情科学合理地确定权重分值。 三是建立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考评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狠抓落实。采取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将对国税系统节能产品的落实情况作为系统内部审计和巡视工作的重点,共同协手开展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将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开展情况纳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考评内容,使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工作制度在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努力抓好落实。 强采是法律义务 清华大学教授 于安 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策,是到目前为止约束力最强的政府采购公共政策。这种约束力在法律上首先表现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由于不履行义务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强制采购范畴内,由于不履行上述义务会产生对供应商的合同责任。由于财政部门对未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采购单位进行责令改正和不拨付采购资金,这就会出现废标和解除合同导致的责任,以及无法支付采购资金产生的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任形式可以有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撤销、缔约过失和违约等。 在优先采购范畴内,由于不履行上述义务会产生对国家的责任。经过修订的新《节约能源法》新增加了“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该法将于明年4月生效。该法第81条规定了严重公共机构采购违反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责任,其中包括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和通报批评。强制采购是优先采购框架内的制度,对强制采购是以清单内规格产品和特定制造商为条件的,所以它客观上会产生限制竞争规模和增加采购支出的效果,这是为实现节约能源等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和应当付出的公平代价和经济代价,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的功能。作为政府采购公共政策体系的一部分,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策应当与其他的政府采购公共政策进行良性协调,尤其是对自主技术创新的科技政策的协调。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是政府采购在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担负的重大公共使命。因此,在清单的制定和实行中,应当考虑优先纳入、优先采购使用中国自主技术的节能产品,通过实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策,培育和扶持我国自己的节能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供应能力。 政府节能采购必走强制之路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徐焕东 政府实施强制性节能采购的政策措施,标志着政府节能采购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必将在促进节能环保方面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人们对于强制政府节能采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不一致,而强制政策又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因此需要多项措施来协调配套。对此,本人谈一些初浅的看法。 第一,政府节能采购作用不可替代。首先,政府采购的公共性质决定政府采购必须一切公共利益出发,在保障满足政府对于工程、货物、服务功能需求的同时,必须有利于实现包括节能环保在内的公共利益目标,并通过强制手段实现这种目标,这是其他社会利益主体的采购不能替代的。 其次,政府巨额的、集中性的资金采购所形成的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在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政策导向下,必然形成供应商对节能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方面的重要推动力,从而增强节能产品的市场发展机会。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政府节能采购的市场影响力,一直以来有一种误解,认为只有各级政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才有节能促进作用,而这部分资金目前只有3000多亿元,因此作用有限。实际上,必须更多地从广义上看待政府采购的资金量和市场影响力,一些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采购是我国政府资金采购的大额项目,且影响长远,同样应该适用促进节能环保的内容。 再次,政府节能采购政策不仅能够通过市场利益机制直接作用于供应商,还可以通过节能清单等方式表示政府和社会对节能产品的认可和鼓励,从而强化社会其他采购主体的节能采购理念,既有利于社会性节能消费,又能在更大程度上推动供应商节能产品的开发和供应。 第二,强制是实施节能采购政策的根本保障。强制性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要求是强制的。即政府在涉及节能产品时,必须有明确的采购节能产品要求;二是要严格地按照政策执行,不能规避政府节能采购的规定和要求;三是加强节能产品采购的监督与处罚。不按政策要求执行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拒付政府采购资金,宣布采购无效,赔偿有关方面的损失、处以罚款和追究责任人责任等处罚。只有具备强制前提,节能采购才会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第三,强制节能采购的依据必须客观、公正、科学。实施强制节能采购的重要前提,就是制订科学的、客观公正的节能产品采购依据。对此,至少有3个基本要求:一是有科学的节能环保评价标准和体系,通过科学的评价体系,形成真正能反映节能的标准或清单;二是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价监督管理机制,保障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此,必须建立良好的节能评价和鉴定机制,明确鉴定者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节能产品鉴定的监督管理;三是建立立体的、动态的节能依据(清单)体系。现代社会技术和市场瞬息万变,节能的标准也在不断变化,因此,节能采购的依据(清单)也必须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这样既有利于不断推出新的节能采购对象,又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供应商在产品节能方面的开发与竞争。 第四,政策实施需要综合运用与协调。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政府采购的本质特点和法律要求,政府采购应该贯彻诸如采购国货、激励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多种政策要求。促进政府节能采购是多种政策之一,因此在设计和使用节能采购政策时,也不能只考虑节能一个方面,还需要考虑多种政策之间的综合运用与协调。否则很容易出现节能“一票否决”或“一票成功”的问题,这不利于采购综合政策因素的权衡。 延伸阅读: 更多内容进入:政策分析 更多讨论进入:政策标准规范,政府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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