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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施行 辽宁准备好了吗?

时间:2008-04-08 10:58:00 作者:本报记者 高慧斌 来源:辽宁日报

节能减排从“口号”变成了法律,41日起施行的《节约能源法》定下硬指标

 辽宁准备好了吗?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4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节能法不仅由50条增加到87条,而且建立了一系列新的节能法律制度。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提升到我国的基本国策的高度。明确规定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明确了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辽宁省每年能源供需缺口大,能源对外依存度高。在辽宁最终能源消费总量中,工业耗能超过80%,煤、电、汽、油和水等资源消耗逐年增加,全省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加大。面对这样的压力,实施新的节能法,辽宁的准备工作做得如何?

 修改后的节能法新在何处?

 新的节能法明确了我国将在节能方面采取的多项激励政策,规定国家对生产、使用法律规定推广目录中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在金融支持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同时,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新法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新法还理顺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地方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管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管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这样可以确保节能制度和措施有人抓,违法用能行为有人查。

 现行节能法主要对工业节能作了规定。据测算,目前我国建筑能耗、交通运输能耗分别约占全社会终端能源总消费量的275%和163%。新节能法补充、完善了对重点耗能领域、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规定,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都分列专门的部分进行了规范。

 以前,对公共机构的节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而新节能法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

 统计显示,2006年,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化工等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新法规定这些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报告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会获批。

 遗憾的是,新法未提及商业及服务业如何节能的问题,而庞大的商业及日益发展的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已越来越大。

 辽宁“四位一体”模式应对新挑战

 “辽宁省每年能源供需缺口超过7000万吨标准煤,能源对外依存度高达52%。在辽宁最终能源消费总量中,工业耗能超过80%,其中冶金、石化和电力三个行业耗能又占全部工业耗能的778%。煤、电、汽、油和水等资源消耗逐年增加,全省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加大。”

 面对压力,辽宁在谋求破解节能减排约束性矛盾途径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培育以绩效考评、能效准入、监察督导、激励约束为核心的“四位一体”模式。

 “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考核体系,强化节能绩效考评效能。”据省经委资源处副处长胡强介绍,从2005年起,

 我省就将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和污染物减排作为发展代价指标,纳入到对各市人民政府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分析评价和提拔任用的考核体系中,节能减排已成为各级政府和领导决策时的关键要素。

 为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产业升级,我省从源头抓起,制定《辽宁省产业能效指导目录》,标定了39个大类行业、191个中类行业、133种产品以及30种用能设备的能耗限额指标,作为省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能源消耗评价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各级投资、土地、环保、信贷等部门在审批各类项目时的重要参考依据。资源能源消耗高于行业平均值和重点用能产品、主要设备能耗限额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这道能效门槛的设立,对于提高产业用能结构和质量,规范用能行为意义重大,同时,为在我省全面推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制度建立起强有力的技术准入支撑平台。

 节能减排工作越到基层越具体,建立一种有效的监管机制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的关键。2006年,节能监察第一次明确写入了《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明确提出建立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的用能行为实施监察。

 目前,依托我省现有资源,已有辽宁省节能监察中心以及沈阳、鞍山等市相继完成了节能监察机构的组建和转制工作。另外,丹东市有3个县也组建了节能监察机构,并正在发挥作用。

 “我们计划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监察机构的能力建设,地市级的节能监察机构建设工作,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全部纳入监察半径,这样有效监察的比例将超过70%,今年延伸到县区后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联动,将基本实现对全省节能减排行为的实时和动态监控。”胡强说。

 节能减排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安排。在激励机制方面,省本级和绝大多数地级市都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了节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节能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科技投入每年安排3000万元,重点支持我省自主创新的、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共性和关键节能技术;在工业技术改造7亿贴息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额度用于支持节能、循环经济项目。从审批环节着手,推进落后产能退出,特别是列入省限期淘汰的企业,在水泥行业尝试退出补偿机制,调控全省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发展模式融入节能减排理念

 “完成新的节能法提出的硬指标,要走节约、高效发展道路,发展模式融入节能减排理念。”胡强建议,在战略取向上,充分发挥我省已有产业优势,重点发展现代装备制造业,大幅度提高装备制造业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通过不断引进高技术和先进适应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的生产方式,以及产品性能和质量延长传统产业和产品的生命力。加快设备更新,加速淘汰陈旧落后设备与工艺,用“辽宁装备”支撑“辽宁制造”。

 目前,我省装备制造业已经取代石化行业成为第一大行业,对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超过了30%,全部工业新增利润中有55%来源于装备制造业。在发展模式上,强化全过程的物质流优化和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培育新型的发展模式,以构建清洁生产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型社会3个循环层面,在全省广泛应用发展区域性资源再生产业基地为内涵的“3+1”循环经济模式,这种模式也为国内同行认可。在战略布局上,节能减排的理念已经有机地融入到我省 “五点一线”发展战略的规划、建设中。

 “十一五”期间,我省既定的目标是万元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胡强认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结构性、体制性矛盾依然存在,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能源资源约束矛盾突出,从阶段性特征和发展预期看,实现目标的难度很大,过程也会很复杂。

 业界认为,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要统筹兼顾,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把区域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有机结合起来,引导能源资源要素合理流动;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对焦炭、铁合金等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加快淘汰电力、水泥等行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对落后产能工艺限期去除功能化。推动企业重组、联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

 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支持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采取多种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培育专业化节能和环保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与此同时,还要维护国家对能源资源的战略保障要求,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三个体系”;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健全严格的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企业;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跟踪管理和监查,扩大实施强制性能效标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全面执行“能评”制度,尝试能耗总量控制;节能监察体系实现网格化管理。

 结合辽宁老工业基地第二产业比例偏高的实际,胡强认为,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着力点应放在工业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围绕提高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用能效率和实际用能水平,用能效制度规范企业用能行为,用能效指标激活企业发展动力,用能效投入提高企业产业化水平。当前乃至未来3年,最突出的就是要在“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中,把我省64户企业挖掘的1600多万吨标准煤的节能潜力转化为直接生产力。

 省人大财经委法规处陈处长认为,真正实现节能减排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政府部门根据新法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那些无视法律继续污染的企业要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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