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节能条例》)在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内的贯彻落实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加强学习宣贯,切实提高建筑节能意识。《节能条例》确立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对加强我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节能条例》条文要求,切实提高建筑节能意识,使其掌握和熟练运用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节能审查。
二、各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设计,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明示或者暗示进行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我委将不定期开展建筑节能设计专项检查,对于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设计单位,将严格依据《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将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注册执业人员,将依据《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
五、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对2008年1月1日以来的本单位建筑节能设计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建邦商务会馆402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