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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外六国能效标识监督机制的介绍
时间:2008-05-23 14:51:59 作者:彭妍妍 来源:中国家电网 由于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文化的、经济的或政治上的差异,各国对于能效标识制度所实施的监督机制也有所不同。本文围绕能效标识监督机制,主要介绍澳大利亚、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的实施模式。 一、澳大利亚:政府负责实施的监督验证 澳大利亚通过制定和实施能效标准与标识制度来达到提高能效和减排温室气体的目的,其中包括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的强制性能效标准、强制性信息标识和引自美国的自愿性标识“Energy Star”。 为了确保高质量的实施和提高可信度,澳大利亚政府实行了国家抽查和地方政府监管的机制。国家抽查是指从零售商店里购买样品,送到认可的独立实验室进行测试,以此验证能效标识信息的准确性。例如2005年空调设备调查项目,包括了100家空调零售商,涉及所有州和地区的省会城市,1554个空调接受检查,产品标识的合格率为80%,产品标识未贴或不正确的占20%。 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各州采取的监督办法也各有特色。如西澳大利亚州对没有在产品上贴上标识的零售商进行警告,并提起诉讼,起诉的罚款金额在3000~8000美金,零售商需向法院支付450~1000美金的诉讼费。维多利亚州在2003年引入产品不合格通告,所有受调查的零售商都被告知他们所经销产品的能效水平,并就产品不合格发布通告。 在测试方面,政府与行业在测试程序上取得共识,并且使用NATA资格认证的实验室,利用全国以及国际实验室进行循环测试。在测试产品的抽样上达成共识,例如可以根据统计方法抽样,还可以考虑竞争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的因素。 二、欧盟:在地区政策框架下的自我声明 欧盟能效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能源供应安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提高欧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在能效方面,欧盟已颁布实施了1个家用电器强制性能效标识的框架性指令和8个实施性指令。 欧盟能效标识的运行机制是:生产商(供应商)进行自我声明,生产商(供应商)有责任在能效标识上提供准确的信息。为了在欧洲市场上消除贸易壁垒,欧盟委员会和能效标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统一的规则。能效测试标准也是由欧盟测试标准的机构欧盟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盟电子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欧盟成员国具体负责能效标准和标识的运行和监督工作。因此,虽然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有实施办法,但具体采用何种办法是由各成员国自己决定的。由于各成员国的管理体制差异,各国监督的组织结构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类型: § 地方当局,如英国 § 州或自治区当局,如德国、西班牙 § 中央政府,如法国 三、美国:私营式认证 美国于1975年颁布了最早的能源政策和节能法(EPCA),为主要的家用电器建立了节能计划。强制性的能效标识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80年开始组织实施。自愿性标识(即“能源之星”)由环保局于1992年开始组织实施,由美国国家电力公司向购买节能产品的用户提供补贴。美国强制性的能效标准、标识和自愿性标识是由不同部门组织实施的。1993年4月当时的总统克林顿签署总统令,规定所有联邦机构的政府采购必须是“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这不仅使“能源之星”标识制度获得极大成功,也使之成为许多国家的节能基准。 在美国,能效标准和标识的实施是一个混合体:行业支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和竞争者之间的市场政策(即:竞争者如果发现对手的产品没有达到要求,将进行报告)。 对于强制性的市场准入制度,美国要求在销售一种新产品之前,生产厂商或供应商向能源部递交一份认证报告。该报告包括产品的能效数据和完整的符合性声明。除此之外,供应商还需要每次停售某种型号的产品时提交一份报告,保存不少于两年的测试纪录,当能源部要求时提供他们的纪录。 符合性声明必须保证: § 产品符合节能标准的要求; § 所有要求的测试均按照正确的测试程序进行; § 报告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 生产商对违法的处罚非常清楚。 四、突尼斯和菲律宾:政府控制的认证 保证每一个产品的能效最复杂的方法是:对所有即将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测试,测试机构由政府控制。菲律宾采用此方法已经有很多年了。突尼斯的冰箱能效标识项目也采用了这种方法。在突尼斯,市场上销售的每一种型号的产品都由政府运行的实验室进行测试。实验室对每一种型号产品的一个单个样本进行测试。如果生产商接受测试结果,将标注在能效标识上。能效标识由政府负责印刷并提供给生产商。如果生产商不接受测试结果,他们需要自己掏钱对同一种型号产品的其他样本进行进一步的测试。测试时允许他们在场。为了减小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和送去检测的样品之间存在的误差,突尼斯政府也打算在市场上随机抽取一些产品进行验证测试。 五、加拿大:针对能效限定值建立强制性的认证制度 加拿大自然资源部负责一系列能效制度的监督与实施程序。监督的主要要求包括:最低能源性能标准、能源效率报告、能源效率标识(EnerGuide)、合格标识(由加拿大标准理事会认可的机构执行)、进口要求。 加拿大在实施能效标识项目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成功的关键因素是形成了一套全国性的、系统化的综合性的监控体制,和全面、有效的措施。与前面提到的实施模式类似,加拿大的实施与监督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监控与实施要求以法规为基准:使对经销商的调控与管理负担达到最小程度; § 依靠合作伙伴(省政府、其他联邦政府部门、认证机构等);通过第三方进行验证与监控; § 产品独立测试;经销商自我监测; § 加拿大海关对进口产品进行边境核查; § 核实进口产品信息的电子报告(同数据库相连) § 市场调查并对合格标记和能效标识进行现场检查; § 公众符合性政策:从推广/教育到指控,包括罚款; 实施和监督的活动包括: § 生产商、经销商之间的自我监督 § 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第三方监督 § 由政府权威机构(包括加拿大自然资源部指定的机构、省级合作伙伴、加拿大海关和边境服务部门)进行的监督。措施包括:进行市场调查;产品测试;对进口及能效报告进行电子监控来自经销商、制造商和顾客投诉与提示。 六、日本:产品领先计划 与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强制性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的做法不同,日本推出“产品领先计划”(Top Runner Program),以便进行产品间的比较,并设定家用电器的能源效率目标标准值。采用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制造商将生产比当前市场上销售的能效最高的产品还要好的产品。该方法从1998年起开始用于设定目标标准值。 日本的能效标识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针对产品制造商的节能标识制度; § 针对产品销售商的统一节能标识制度和销售商评价制度; § 针对办公设备的能源之星标识。 能效标识制度是为了向消费者提供用能产品节能性相关信息,促进普及高效节能产品而实施的。政府根据JIS标准制定标示规则,产品制造商自主在产品目录中进行标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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