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单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
|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其它专题 > 中国供热体制改革与建筑节能 > 技术研讨 > |
|
按消耗量分摊缴纳取暖费用
时间:2007-11-06 17:05:57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为什么要按消耗量收取热费
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中国建筑能耗在社会总能耗很大的比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比例加大。估计欧洲的建筑能耗比例为30%-40%;中国为25%左右。在建筑能耗中供热和空调的能耗占到了50%-70%的比例。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后,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开始强制实行按消耗量收取热费。近30年的经验证明,采用按消耗量计费不但能源节约可以达到15% - 30%,而且可以增强住户的节约意识。由于用户自己可以控制使用量、按消耗量支付热费,绝大多数的住户采用并且养成随时根据需求调整室内温度的习惯,而不是让室内永远保持较高的温度。同时开立给用户的热费账单也非常详尽,体现了费用支付的透明性与公正性:多消耗多支付;用户清楚了解整个的消耗情况,符合市场规律。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让欧洲国家承担了减少CO2排放的责任,因此欧共体国家愈来愈重视能源的消耗,环境保护,同时也更加重视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节能 - 按消耗量收取热费 德国按消耗量收取热费的发展历程 按消耗量分摊缴纳取暖费用可以追索到上个世纪20年代。1926年丹麦人Odin Clorius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只热费分配器,在丹麦开始按消耗量分摊缴纳取暖费。尽管热计量收费在丹麦有悠久的历史,然而,在1993年颁布了欧洲SAVE指令前的分户热计量均属于市场的自发行为,由小区的用户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是否在自己的小区实行热计量收费。而SAVE借鉴了德国的强制性分户热计量收费经验。1973年第一次能源危机后,于1976年德国通过了《节能法》,1980年颁布了DIN4713蒸发式和DIN4714电子式热费分配器标准;成为1994年颁布的欧洲标准EN835和EN834的基础。1981年第一次颁布了《供热及热水分摊收费条例》, 值得一提的是如同其它制度改革一样,强制性分户热计量收费在德国一开始也不被所有人所接受。《供热及热水分摊收费条例》颁布之初,该条例的颁布者之一德国联邦经济部收到了大量的来信质疑这个条例。联邦经济部不得不每月召开物业公司、供热公司、能源服务公司和住户代表的讨论例会,该例会持续了3年之久。最终这个条例还是得以执行。德国统一之后,东德地区也执行这个条例。 目前德国98%的集中供热住户按消耗量缴纳热费。 欧共体节能指令体系介绍 二氧化碳交易法 主要针对大型企业,排放二氧化碳要做相等的补偿措施。 关于最终用户提高能源效率及能源服务的欧共体政令( 目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及鼓励能源服务市场 主要内容:为降低能耗扫除障碍,提供可靠的信息;建立机制,提供工具和激励措施(例如,内容详尽的账单;能源审计等)。设立通过能源服务和最终用户能源计量,达到年能耗递减1%,公共建筑递减1.5%。这个政令将取代SAVE令。 欧共体关于建筑能耗的政令(COM/2001/226) 目的:在欧共体成员国范围内鼓励建筑节能。 主要内容:建立计算建筑能好的方法;推广应用最低能耗的建筑;介绍建筑能耗的证书;建立锅炉和空调系统检验规范。 欧共体计量装置政令MID 目的:统一成员国关于以收费为最终目的的计量和控制装置的标准。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发展促进中心(CSTCMOC) 中国绿色建筑委员会(CHINAGBC) 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IGEBC) 指定合作网站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08 CHINAGB.NET.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24683号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nengyuanshijie
163.com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合作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14/813/810/ 合作部:QQ:122236888 编辑部:769172617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