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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7-11-06 16:52:32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实现按热量交纳热费,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供、用热双方厉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要节能20%,全国要节约2.4亿吨标煤,其中建筑节能要达到1.01亿吨标煤。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计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新建居住建筑相当一部分也未安装供热计量设施;许多城市的供热设施严重老化,供热能源浪费严重,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入口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为此,建设部等八部委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供热计量,实行按用热量收费以考核供用热双方的能耗指标,提高供用热双方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推进供热计量的目标 各地在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要按照 “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进行。 (一)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指标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到实处;要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从今年开始实施热计量收费。 (二)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2-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 (三)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四)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五)2006年开展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和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试点,“十一五”期间大城市要完成热计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完成15%。 三、实施供热计量的技术措施 供热计量包括供热采暖系统的热源、热力站、建筑物以及用户供热量和用热量的计量。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要求,并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供热采暖系统应达到可调控和分段计量的技术要求。 (一)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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