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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1-06 16:59:06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发改价格[2007]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 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附件: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 热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 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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