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而及时地监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设计必须有所考虑
近期,省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近3年来我省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发现,在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追究上,明显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致使部分责任人至今逍遥法外(据《贵州都市报》1月10日报道)。
在公布的几起典型案件中,或是被取保候审,或是当事人玩失踪,或是有罪不诉,种种使安全事故责任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招数,让人难以置信。严肃的刑法在某些地方竟然如同儿戏。倘没有这次专项督查,这个盖子到底要捂多久?这些安全事故责任人,在某些部门的太极推手之下,是不是就此“软着陆”?安全事故责任人长期不受法律制裁,这是一个多么令人震惊的现象。
安全事故责任人能逍遥法外,无疑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彻底有关。事故发生后,抢险救人,抚恤家属,整改恢复生产,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这是一个连贯性很强的“善后”工作。但涉及到触犯刑律的责任人时,由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善后”在这里停顿了。这就很可能留下了一个“可操作”的真空地带。从披露的这几起案件来看,如何有效而及时地监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设计必须有所考虑。倘仅依靠某些地方某些部门的自觉,仅依靠专项督查来发现纠正,必将有更多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利用制度空子逃避刑事处罚。
安全事故责任人能逍遥法外,还充分暴露某些部门某些人员对于安全事故责任的模糊认知。这些事故责任人之所以能如此坦然地逃避刑罚,还在于总有他们能找到“避难”的土壤。许多地方的财政对于矿产资源的依赖很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曾经对于地方经济作出了贡献,有些甚至是很大的贡献。更有一种很有市场的观点在某些地方暗流涌动,一些人根本不认为引发安全事故同样是犯罪。在这种群体性的默然中,安全事故责任人安然无恙,就再正常不过了。
安全事故在某些地方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说明目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制度实在是太让某些人“安全”了。事故过去两三年(如果不发现,或许会更长),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逍遥法外,除了明里暗里的庇护和某些部门的不作为,更应反思的,或许应当是制度设计的疏漏与缺陷。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整个社会对安全生产必须确立科学而全面的认识。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一个关乎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同样是一个经济发展质量的问题,更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的问题。科学发展,可持续协调发展,不需要安全事故频发的政绩,更不需要“带血的GDP”!